一、依據嘉義縣政府115年9月16日府教學特字第11502536821號函辦理。
二、本案申請相關資訊如下:
1、申請對象:經嘉義縣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審核認定有案之低收入戶子女,就讀立案之私立國民中小學。
2、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減輕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及低收入戶學生就學費用,使其安心向學,特訂定本要點。
3、減免對象,具有學籍學生,在法定修業年限內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
(一)身心障礙學生:指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或經本縣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通過之學生,並就讀嘉義縣(以下簡稱本縣)立案之私立國民中小學。
(二)身心障礙人士子女: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之學生,就讀本縣立案之私立國民中小學。
(三)低收入戶子女:係指符合社會救助法第四條規定,經本縣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審核認定有案之低收入戶子女,就讀立案之私立國民中小學。
三、符合申請資格且有意申請者,請於115年9月30日(三)前洽教務處註冊組黃組長辦理,請符合資格之家長留意申請期限,逾期恕不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