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政府114學年度第1學期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 礙人士子女暨低收入戶學生就學減免(補助)學雜費,欲申請者,請於114年9月2日(星期二)前向教務處註冊組黃老師登記,以便後續資料初審作業之進行。
說明:
申請對象:經嘉義縣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審核認定有案之低收入戶子女,就讀立案之私立國民中小學。
一、嘉義縣政府為減輕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及低收入戶學生就學費用,使其安心向學,特訂定本要點。
二、減免對象,具有學籍學生,在法定修業年限內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
(一)身心障礙學生:指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或經本縣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通過之學生,並就讀嘉義縣(以下簡稱本縣)立案之私立國民中小學。
(二)身心障礙人士子女: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之學生,就讀本縣立案之私立國民中小學。
(三)低收入戶子女:係指符合社會救助法第四條規定,經本縣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審核認定有案之低收入戶子女,就讀立案之私立國民中小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