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私立聖心國民小學暨附設幼兒園家長委員會組織辦法

新北市私立聖心國民小學暨附設幼兒園家長委員會組織辦法

72年9月公布
83年8月修訂
86年4月增訂
98年10月22修訂通過
99年9月17修訂通過
102年10月4修訂通過

106年3月3日修訂通過

107年9月21日修訂通過

總 則

第 一 條:本會定名為『私立聖心國民小學暨附設幼兒園家長委員會』。會址設本校內。

第 二 條:本校家長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以促進學校與家庭間之密切聯繫、提高教學效率,共謀學校之充實與發展,培育健全兒童為宗旨。

第 三 條:本會以全校在學學生之家長為會員組織之。

該家長,係指學生之父母或祖父母者,無父母或祖父母者以監護人或實際擔負其教育責任之人。

任 務

第 四 條:本會代表家長其任務如下:

  1. 促進學生家庭教育與學校教育之聯繫事項。
  2. 協助學校實施教育計畫之推動事項。
  3. 協助學校改良設備及推動應興革事項。
  4. 協助學校舉辦大型活動(如運動會、園遊會)。
  5. 其它有關改進學校教育之建議事項。

委 員

第 五 條:本會設委員三十六至四十四人。

  1. 以班級為單位,小學部每班二人,幼稚園每班一人。
  2. 選舉方式:導師推薦、家長推薦、本人意願,或由家長票選。

第 六 條:委員任期一年,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第 七 條:委員均需遵守本會章程並出席會議。

組織及職權

第 八 條:家長代表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

常務委員共計11人。由常務委員票選會長一人,副會長四人,總務一人,監事二人,聯誼三人,並組成常務委員會,另由學校指派老師一人為幹事。

幹部票選方式:第一輪由11位常委以票選方式選出會長。

總務:由會長指派。

第二輪由9位常委以票選方式按得票數選出副會

長四名(幼兒園保障一名),監事二名,聯誼主委

一名及副主委二名。

第 九 條:本會常務委員會

  1. 委員會休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代行其職權,常務委員會由會長視實際需要召集會議,並擔任主席。
  1. 常務委員會之任務如左:

2-1.處理經常會務及家長代表委員會決議事項。

2-2.研擬提案、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事項。

2-3.其他有關事項

第 十 條:本會家長代表委員會決議或決定事項,關於家長會本身者,由本         會自行處理。關於學校者,由本會咨請校長,採擇施行,並得由會員協助之。

第十一條:任期皆為一年,每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會長以連任一次為限。

第十二條:職權

  1. 會 長–主持會議,綜理一切會務。
  2. 副會長–協助會長處理會務。
  3. 監 事–審查本會基金運用情形,並協助學校辦理基金運用採購事宜
  1. 總 務–保管本會基金,定期公佈帳目並協助學校辦理相關採購事宜。
  1. 幹 事–協助本會辦理日常事務。

第十三條:家長代表委員會議,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之日起二個月內舉行,由校長召集開會,並由前任會長擔任主席。委員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由會長召集臨時會議。

  1. 本會每學期召集全體會員大會。如召開會員大會有困難時,可分年級舉行或書面選舉每班會員代表為家長會家長代表委員。
  1. 定期會議由校長召集,會長主持, 全體委員及老師出席。
  2. 本會家長代表委員會須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一以上出席,常務委員會須有常務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不足半數時得改座談會方式行之。如有重要決議事項,應以書面委託其他委員、常務委員行使選舉權或表決權,但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
  1. 出席委員應超過半數方得開會,若未達半數改為座談,新有決定事項應提請下次會議追認之。
  1. 議案須經半數通過方得決議。
  2. 本會委員開會時得邀請學校有關人員列席。

第十四條:本會得另設聯誼委員會

  1. 設主任委員一人及副主任委員二人(由常務委員擔任),每年級並選出一位委員。
  1. 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2. 任務:為委員及老師籌辦聯誼活動,增進情感交流,協助推展會務。

第十五條:每一委員以擔任一項職務為限。

基金籌募及運用

第十六條:為充分發揮本委員會功能,特擬基金籌募辦理。

  1. 本會為推動會務得接受捐助。經家長代表委員會通過,得發動全體會員自由樂捐。
  1. 每學期籌募一次,於開學後一個月內實施。
  2. 捐款數額以基數為單位,一個基數為新台幣壹仟元。採樂捐方式,由導師代收,再轉交委員會保管。
  1. 捐助本會之捐款得委託學校代收。
  2. 由學校公布總數並印發收據謝函,以示公信。

第十七條:基金用途

  1. 設置獎學金獎勵校內外表現優異學生。
  2. 配合節慶(兒童節、聖誕節、畢業典禮)贈送學生禮物及紀念品。
  1. 贊助學校購置與教學有關之設備。
  2. 贊助學校大型活動經費(運動會、懇親會、園遊會和校慶)等。
  3. 其他(有助增進學生學習與學校生活需求者)。

第十八條:基金動用原則

  1. 每學期編列預算計畫提請委員會審查。
  2. 臨時性之開支,其總金額在該學期基金收入總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下者,由會長、副會長、監事協調決定,授權學校處理。
  1. 本會所收之捐款,以用於推動本會任務為限。

第十九條:基金保管

  1. 本會收受之捐款應由會長及校長同具名,在公營金融機構或政府指定之公庫設立專戶存儲,由監事二人負責監督, 若產生課稅情事,稅金由委員會支付。,
  1. 捐款基金之收支應設立專戶處理,每學期結束後,提請委員會審核,並於每學年結束後,由會長向下屆會員代表委員大會報告。

第二十條:基金運用

依年度工作計畫暨預算,經委員會同意後,轉知校長執行。

附則

第廿一條:本會不得有下列行為或事實:

  1. 干涉學校行政與人事。
  2. 對家長會會員以外之單位行文。

第廿二條:本章程經由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實施,如有修改須經委員會議修訂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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