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私立聖心國民小學推展家庭教育實施計畫
壹、依據:
一、家庭教育法第12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應在正式課程外實施四小時 以上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並應會同家長會辦理親職教育。
二、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第5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在正式課程外實施之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應依學生身心發展、
家庭狀況、學校人力、物力,結合社區資源為之,並於學校行事曆載明。
三、新北市各級學校施行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實施要點。
四、本校輔導工作實施計畫。
貳、實施目標:
一、落實本校親師生對家庭教育應有之概念,並用教育的力量推展優質的家庭教育環境,使校內所有成員每一成員家庭能發揮家庭教育之功能。
二、增進學校教師及家長對家庭教育之重視,加強學校與家庭之聯繫,提供家長教養子女知能,激發家長關心子女協助學校教育,增進家庭教育成效。
三、藉由家庭教育課程的融入學年之各學習領域教學或彈性學習節數課程,增進本校對推行家庭教育課程之實踐,並瞭解課程在各學年、班級的現狀與
困境,做為課程設計檢討及相關活動辦理之依據。
四、提昇家長親職教育知能,以建立良好親子關係,營造學校成為社區與家庭的諮詢、支持及學習場所,促進終身學習的學習型社會發展。
五、透過宣導活動,協助學生及家長能省思家庭親情的重要,體認家人親情的可貴。
叁、實施對象:全校教職員工、家長、全校學生。
肆、實施時間:
一、課程部分:融入每學年度各學習領域相關議題中實施。
二、活動部分:每學年度於晨間/導師時間、兒童朝會/班會、家長日、親職講座、運動會、園遊會、宗輔活動、心靈有約、社團成果發表會等活動中推
展之。
伍、實施原則:
一、共同參與:由家庭教育推動小組規劃家庭教育課程及相關活動,每學年在正式課程外實施四小時以上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全校親師生共同參與。
二、融入課程:全校教師為家庭教育課程之教學人員,應將家庭教育內涵適當融入各領域教學。課程範圍應包括:
(一)親職教育:指增進父母職能之教育活動。
(二)子職教育:指增進子女本分之教育活動。
(三)性別教育:指增進性別知能之教育活動。
(四)婚姻教育:指增進夫妻關係之教育活動。
(五)失親教育:指增進因故未能接受父母一方或雙方教養之未成年子
女家庭生活知能之教育活動。
(六)倫理教育:指增進家族成員相互尊重及關懷之教育活動。
(七)多元文化教育:增進家族成員對多元文化理解及尊重之教育活動。
(八)家庭資源與管理教育:指增進家庭各類資源運用及管理之教育活動。
三、適性發展多元:為使家庭教育達到最大成效,活動方式採多樣化、生活化、趣味化,並因應各年段、需求之不同而安排合適主題,以符應學生發展
階段與多元家庭之需求。
四、親師合作:會同家長會辦理親職教育,並利用校內大型活動,如:家長日、園遊會等鼓勵家長踴躍參加,以提升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之成效。
五、善用資源:善用本校家長會、相關區公所與衛生所、新北市家庭教育中心及相關局處、各社會福利機構等資源,共同推動家庭教育工作。
陸、實施項目:
一、成立家庭教育工作小組,研議討論學校年度重要措施,並擬定工作計畫,落實推動學校家庭教育工作,每學期召開兩次定期會議。
二、推展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應以融入課程教學為主、辦理相關活動為輔,
採多元、彈性、符合終身學習之方式,依其對象及實際需要辦理,年度工作計畫詳如附件二。
三、辦理各項親職活動:透過親師座談會,增進親師互動;透過學生學習成果展演等活動,了解學子在校學習狀況。藉以促進家庭成員良性行互動,提
升家庭教育概念之成長。
四、辦理親職教育講座,融入各項生活議題,增進家庭之教育功能,提升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之成效。
五、利用會議時間及教師研習,討論家庭教育之相關議題,增進教師家庭教育相關概念之成長與運用。
六、主動走入社區,參與社區之各項活動,建立學校與社區之良好關係,進而推展家庭教育之理念。
七、關懷弱勢家庭,學校、教師主動積極,扶助其成長學習。
八、發揮家長會、家長志工、社區組織協同合作功能,協助社區家庭之共同成長,融洽溫馨之社區氣氛。
柒、預期效益:
一、透過創新、多元、適性的家庭教育教材、教法及相關活動,落實學校家庭教育課程,使學生可以接受優質的家庭教育課程,提昇家庭教育之成效。
二、透過親師溝通、家長諮詢、親職講座等管道,增進教師家庭教育素養知能,建立學生及家長正確的家庭教育相關概念,提昇家庭教育之成效。
三、暢通學校、家長及社區溝通管道,強化教育合作之親師生金三角效能,促進家校合作。
捌、成立家庭教育工作小組:本校家庭教育工作小組成員為校長(召集人)、輔導主任(執行秘書)、教務主任、學務主任、總務主任、幼兒園園長、ESL主
任、生教組長、輔特業務教師、各年段教師代表(3名)、及家長會代表(1名) 共13名。
玖、經費來源:本計畫所需經費除專案補助部分外,其餘擬由學校預算相關經費項下支出,不足者另議。
拾、本計畫經家庭教育工作小組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